“30億量化跑路”風波諸多疑點待解,穿透盡調緣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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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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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杭州30億量化私募跑路”的傳聞引爆私募圈后掀起了軒然大波,包括華軟新動力在內的多家私募和信托被傳卷入其中。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監管體系成熟的當下,跑路私募如何突破經紀商、托管人、銀行的三方監管?知名私募和信托機構的穿透盡調緣何失效?此事發生后,將對業內帶來哪些深遠影響?“踩雷”機構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投資者又能否獲得賠償?南都·灣財社記者采訪中,觀察人士表示踩雷機構盡調是否全面,托管人是否盡責均值得追問,但正常來說,如果相關銀行、券商等各方操作規范的話,只會出現投資虧損問題,卷款跑路極難發生,此次事件可能是中間某個環節出了紕漏。短期內,投資者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信心可能下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將迎來更加嚴格的監管,“股權強,證券弱”的態勢也有望繼續強化。多位法律界人士也認為,此次事件中“踩雷”機構的管理人,根據“踩雷”原因的不同或會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但投資者維權情況可能會較為復雜。如何突破經紀商、托管人、銀行的三方存管?資本市場上的“雷“通常來得猝不及防。近日,一則消息瘋傳于網絡:“(華軟)新動力投資了杭州匯盛,再下投至杭州瑜瑤,再下投磐京,投前的估值表和投后的業績全是假的。” 即,華軟新動力的投資歷經多層嵌套,投下去的30億元被詐騙后跑路了。11月14日,百億私募華軟新動力發布公告稱,公司管理的最終實際投資至深圳匯盛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盛私募”)的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因匯盛私募發生違約行為導致兌付困難。華軟新動力也向渠道解釋稱,“新動力旗下FOF下投了杭州匯盛,而匯盛先前聲稱自己是做量化對沖策略,后來經華軟新動力調查發現,匯盛只是拿資金去投了瑜瑤投資的產品,華軟新動力迅速采取行動,上周已經報案抓捕產品造假的私募管理人杭州匯盛”。不惟這一家。在華軟新動力焦頭爛額之時,百瑞信托、云南信托等也被傳卷入“杭州30億量化私募跑路”事件。隨之而來的,是各種緊急澄清。11月15日,百瑞信托發布澄清公告稱,公司從未與華軟新動力、杭州匯盛、杭州瑜瑤以及磐京投資開展過任何形式的業務合作,百瑞信托歷史及存續信托產品也從未投資上述機構的任何產品。同一日,云南信托也對媒體表示,公司已經嚴格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全面履行了受托人職責,TOF相關產品的投資操作均遵循投資者的意愿,并按照其指定的投資顧問指令執行。后續公司將按照信托文件約定和投資者意見采取相應措施,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關于暴雷原因,目前外界猜測眾多,包括踩雷機構的盡調是否全面,托管人是否盡責等。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金融發展與國資國企研究所副所長、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余洋分析,雖然不能排除踩雷機構的盡調出了問題,但所投資的量化基金屬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其賬戶除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操作交易證券以外,經紀商、托管人、銀行三方存管等環節形成了閉環。正常來說,如果相關銀行、券商等各方操作規范的話,只會出現投資虧損問題,卷款跑路極難發生。余洋猜測,此次事件可能是中間某個環節出了紕漏,比如說跑路量化私募產品的托管人或經紀商。“雖然賬戶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證券經紀商開設的,但管理人只能按照合同從賬戶里提取管理費和收益提成,即使賣出賬戶所有證券,資金也只能打到銀行的產品賬戶中,并不能供私募管理人使用。管理人如果想動用賬戶資金跑路,必須是有產品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指令方能執行產品贖回或者清盤,同時將產品持有人賬戶變更為其自身控制賬戶。相關環節和流程較為復雜,實際情況最終要看監管部門調查的結果。”值得注意是,上述華軟新動力事件中,網傳的“多層嵌套”也備受關注。外界認為,一旦存在多層嵌套,漏洞的風險則會大大增加。信托行業資深從業者劉杰(化名)表示,華軟新動力基金資產管理規模較大,在業內有一定知名度,算得上細分領域的龍頭,類似華軟新動力這樣的投資“嵌套”在業內并不少見,“信托就是‘大雜燴’,實業、金融、貨幣都可以做。”不過,早在2018年4月,《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即“資管新規”)就已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2023年4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起草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再次提出,禁止多層嵌套,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架構應當清晰、透明,不得通過設置復雜架構、多層嵌套等方式規避監管要求。雖然上述文件已明確禁止多層嵌套,但作為從業者,劉杰擔憂“實際操作情況復雜,很難管得很細”。如何影響未來行業生態?那么,此次事件對私募和信托行業將帶來哪些影響?行業生態可能會出現哪些變化?余洋認為,短期內高凈值人群對FOF產品的認購和持有信心可能會下降,部分產品將面臨一些贖回沖擊,整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尤其是FOF客戶占比較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能會面臨因資金贖回帶來的經營壓力。最近被華軟新動力暴雷消息“炸”懵了的方浩(化名)對在接受灣財社記者采訪時情緒低落:“我之前向‘華軟新動力穩進對沖FOF1號’基金投資了100萬元,11月14日突然收到投資顧問的消息,很震驚!”此次事件,一時之間令他對私募投資的信心銳減,“我投的不是一個激進的產品,只是用來保本的,但現在這事一出,我一下子對這類產品沒信心了,”方浩毫不諱言。據投資顧問向他透露,最近不少投資者急于贖回產品。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在部分投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有待提高的背景下,影響也許并不會太久。“再過一兩個月,說不定就有很多客戶忘記這回事了。只要投資顧問一拍胸脯保證‘固定回報、無風險’,有些客戶就會買,很無奈。投資者還是要對所要投資的產品或項目做相關調查,對投資對象有足夠的認知,不能盲信銷售人員.而是仔細鑒別。”劉杰說。還會產生哪些影響?從國內私募基金產品類型的格局分布來說,由于私募證券基金不能接受政府基金投資,主要資金來源以民營資本為主,相比私募股權基金規模偏小。余洋認為,此次事件以后,“股權強,證券弱”的特征可能會繼續強化。 從監管角度來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監管規則可能會更加嚴格,包括基金注冊、產品管理、凈值管理、托管服務等,相關的規則會越來越細化,操作流程也會越來越嚴格和規范。”余洋說,根據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產品必須要有托管人,托管人一般要根據托管合同承擔資金投向的托管義務,包括產品估值等。本次跑路基金的托管人是否已提前知曉產品管理人存在經營問題,跑路基金的托管人是否將相關信息告知踩雷機構的托管人,目前還不得而知,但此次事件后,私募證券基金尤其是私募FOF基金的托管標準幾乎肯定會提高,同時,FOF基金對外投資時的盡調工作也將更加規范。 事實上,早有監管加強的前兆。11月8日,證監會主易會滿在2023金融街論壇年會上發表主題演講時表示,過去一段時期,“偽私募”、金交所、“偽金交所”各種形式“類金融”亂象頻發,監管滯后,成為重要的風險源。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強部際聯動、央地協作,依法將各類證券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嚴把私募基金等領域準入關,嚴厲打擊“偽私募”,清理整頓金交所、“偽金交所”,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踩雷”機構是否擔責?投資者能否獲得賠償?雖然仍有諸多事實有待查明和厘清,但深陷“詐騙門”的踩雷機構在風控能力上受到投資者質疑。那么,踩雷機構是否需要擔責?是否需要對投資者進行賠償?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毛鵬在接受灣財社記者采訪時認為,正常情況下,投資者在投資機構購買產品,投資機構只是負責推薦產品,并不能保證產品一定盈利,最終如果出現虧損,屬于投資者應該承擔的投資風險,投資機構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的前提之一,是投資機構在推薦和選擇產品以及相關產品具體操盤團隊,以及對產品進行投后管理時,沒有過錯。如果投資機構在推薦產品或產品對應的操盤團隊時存在過錯,或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投后管理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職責,則不排除可能會基于過錯原則承擔賠償責任。” 毛鵬補充道。“當然,從目前媒體報道信息來看,在華軟新動力等機構暴雷事件中,部分私募機構可能提供了虛假資料騙取投資機構信任從而獲得產品的管理操盤資格等欺騙情形,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毛鵬說,如果本案最終被認定有私募機構或人員涉嫌合同詐騙罪或挪用資金罪,則對于想維權的投資者而言,可能就會比較復雜。他解釋道,一般司法實踐中,會遵循“先刑后民”的處理原則,即一個行為或事件既涉及刑事案件又涉及民事案件時,一般先處理刑事案件,這樣對民事案件受害人而言就會比較被動,案件短期內不一定會有結論,維權時間成本會變長,維權難度會變大。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在接受灣財社記者采訪時,也認為踩雷機構的管理人,按照其踩雷原因的不同,會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如果該機構‘踩雷’是因為超出其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對外投資,認購該產品的投資者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擔違約責任。再比如,如果管理人在對外投資時未作基本的盡職調查,符合《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形時,認購該產品的投資者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該機構管理人與‘跑路’私募之間存在合作關系,構成利益輸送的,投資者可以尋求追究管理人的刑事責任,” 王智斌說。采寫:南都·灣財社 記者 王玉鳳 彭樂怡